(2014)红民一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树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吕树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259号原告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丹丹,该公司职工。被告吕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树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