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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申请执行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朱方旭、覃柳梅、朱方林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2号,联系电话:13657721424。被执行人: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联系电话:138××××2808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来宾市凤凰工业园,联系电话:138××××2808朱方旭,男,1972年8月2日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37号宏都新村13栋2单元601室,联系电话:138××××2808覃柳梅,女,1975年3月15日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37号宏都新村13栋2单元601室朱方林,男,1970年7月30日生,现住广西柳城县沙埔镇沙埔村民委那并屯17号,联系电话:137××××1768。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申请执行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朱方旭、覃柳梅、朱方林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在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工业园办有抵押财产,已委托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