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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程淑莲与朱来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莲,朱来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商初字第714号原告:程淑莲,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赖文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裕财。被告:朱来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莲与被告朱来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返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来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淑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淑莲撤回对被告朱来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程淑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