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刘海妹与张结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海妹;张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刘海妹,女,1959年9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委托代理人田茂松,云南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结荣,男,1973年8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委托代理人李星,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海妹诉被告张结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寸正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妹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茂松、被告张结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妹诉称:我与被告是邻居,同住一排。1981年,我家、被告家和同村其他四家向北秀邑村申请宅基地,时任村干部张玉林队长、张根先会计报秀邑村公所同意,决定批给我们几户,从南至北为一排,每户东西长28.5米的宅基地,每户东边留下东西宽2.5米作为道路。1988年,鹤庆县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家建房,用地面积为267㎡。1998年,我家在宅基地上建房,当时宅基地以西有一个大水塘,因担心地基不稳,就往东移了2.5米下石脚,相继建设了西房四间、西圈房二间。水塘以西原来是张炳尧的干地,不知何时换给了被告。被告原来在水塘西边种包谷,后慢慢把水塘填平。2014年10月,被告将我西房后的空地填平,留下0.5米滴水后全部种上蚕豆,直接侵占了我西房后的2.5米宅基地。我发现后与其交涉,并经村委会、镇司法所调解均无结果,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西房以西2.5米的宅基地并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原告西房以西2.5米的土地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自己西房以西2.5米的土地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被告则认为属于自己的干地。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对原告西房以西2.5米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寸正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元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