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恒顺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顺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丐雨公司董事长地址:平原东开发区10号被申请人:山东恒顺���密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清地址:博兴县店子镇聚鑫源路申请人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顺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顺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做出(2015)平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账户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不再提起诉讼。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恒顺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的冻结。审判员 花景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