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洪清与李宝勇、刘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清,李宝勇,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清,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宝勇,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清与被执行人李宝勇、刘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7727.0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