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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丁玉龙与丁秀芳、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丁玉龙。委托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秀芳。被告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世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龙诉被告丁秀芳、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27元,由原告丁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