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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徐国平。被告:尹永华。原告徐国平诉被告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国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原告徐国平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