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史校岗诉杨玉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校岗,杨玉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41号原告:史校岗,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白元乡。被告:杨玉轻,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校岗诉被告杨玉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校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校岗撤回对被告杨玉轻的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校岗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