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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史校岗诉杨玉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校岗,杨玉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41号原告:史校岗,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白元乡。被告:杨玉轻,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校岗诉被告杨玉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校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校岗撤回对被告杨玉轻的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校岗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