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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龚细爱与彭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细爱,彭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龚细爱,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嫦华,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龚细爱与被告彭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