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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苗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褚万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龙廷镇苗西村民委员会,褚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苗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褚友国,村主任。被执行人褚万忠。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苗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褚万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龙廷镇苗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6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