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秀与被告罗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秀,罗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34-1号原告谢长秀,女,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罗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谢长秀与罗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秀之夫罗显成于2014年在佛坪县务工期间死亡,共获得赔偿款共计46万元,该笔款项一直由被告罗锋(罗显成之子)控制,后原告谢长秀向被告多次要求分割均无果。本院认为,为了保证判决的内容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锋在陕西省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峰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