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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风英与孙孝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风英,孙孝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郑风英。被告孙孝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风英与被告孙孝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需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桂胜代理审判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家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