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梁思荣、张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梁思荣,张桂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31-2号原告张伟,女,1969年9月17日生。被告梁思荣,男,1965年11月10日生。被告张桂秀,女,1968年9月15日生。原告张伟与被告梁思荣、张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计354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64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