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琦与李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琦,李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李琦,天津市南开区靓丽锦华健康信息咨询中心销售员。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广林,无职业。申请人李琦与被申请人李广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6.90元、误工费7042元、护理费1565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184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1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300元,以上赔款总额为108512元,另给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广林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广林名下车牌照号为津H×××××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车务手续。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1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刘 衡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