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韩凤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姬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