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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相军与被告吕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军,吕波,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相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波,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军与被告吕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相军承担。审判长  王圣发审判员  孙世立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