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相军与被告吕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军,吕波,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相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波,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军与被告吕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相军承担。审判长 王圣发审判员 孙世立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