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艳与陈理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艳,陈理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23号申请人:郭艳。被申请人:陈理智。申请人郭艳因与被申请人陈理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陈理智名下在茂名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元。申请人郭艳提供其本人名下在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账号:62×××66)4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理智名下在茂名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冻结申请人郭艳名下在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账号:62×××66)4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冻结的时间以冻结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申请,冻结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