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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东、魏双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张伟,魏双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委托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朱守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双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李晓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延顺。上诉人刘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