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9月12日生于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2014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商议实施盗窃。次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千足堂沐足休闲中心的3楼V06房,趁被害人某某休息之机,盗得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497元的苹果IPHONE6(港行/128G/金色)移动电话和一台价值人民币5390元的苹果IPHONEPLUS移动电话(港行/16G/金色)。2014年11月13日,民警在广州白云区永泰永平街Y0736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林某,并缴获上述被盗的苹果IPHONE6移动电话(港行/128G/金色)一台。破案后,缴获的赃物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售后服务凭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70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