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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706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年××月,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邳州市原新集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同年××月××日生一儿子王相。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我曾于××××年××月××日起诉离婚,因当时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庭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自××××年××月份分居至今,且被告王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邳州市原X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甲。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年××月××日起诉离婚,本院(200X)邳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且被告王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且被告王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甲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年满17周岁,在徐州XXXX技校学习),且表示原、被告离婚后愿意跟随本案被告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王某甲宜由被告王某抚养。鉴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中对于抚养费及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均不予理涉,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行协商或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