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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邢子君与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子君,陈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邢子君,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民,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苏隐成,榆树市隆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子君诉被告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