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邢子君与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子君,陈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邢子君,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民,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苏隐成,榆树市隆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子君诉被告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