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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向远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远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远林,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远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向远林窜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趁无人之机,撬窗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电线4捆、鞋子等物。随后,被告人向远林又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隔壁大东村,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电线2捆。案发后,被告人向远林于2014年11月14日在惠安县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向远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远林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远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向远林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电线4捆、鞋子等物,退还被害人陈某某;追缴电线2捆,退还被害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钦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