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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XX与周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XX,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周XX,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3)东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XX、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XX、周XX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XX、周XX至今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孙XX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XX所有的佳权证东字第2006013090号房屋(建筑面积50.45平方米)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孙XX(单独)所有。申请执行人孙XX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