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59号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何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雪峰、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逸仙路768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30元减半收取18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15元(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