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桂娥与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娥,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被执行人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