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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桂娥与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娥,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被执行人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润禾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