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刚与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刚;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屈医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陆刚,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第三人屈医,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陆刚与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屈医系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博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且开办时屈医投入资金470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屈医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屈医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陆刚承担责任。屈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陆刚清偿债务554551.76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剑平 审 判 员 朱占臣 代理审判员 许 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