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卜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