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