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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0号原告: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