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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156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封丘县城南干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5610-7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强,该单位资产保全部总经理被告:张玉亮,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镇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玉亮下落不明。本案应适用公告送达,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或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报社办理公告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或自己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石 欣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