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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连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连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亚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朔,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连群,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连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代理审判员  韩峰人民陪审员  吴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