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与郑妹、占广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郑妹,占广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奋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成彬,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建清,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郑妹,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占广应,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诉被告郑妹、占广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以被告郑妹、占广应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41.50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两项共计691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审 判 员 黄 桐人民陪审员 张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