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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申全与李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生,刘申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生。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申全。委托代理人丁炳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桂生因与刘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兴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桂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为1294元,由上诉人李桂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