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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书国与被执行人李文敏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国,李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孙书国,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王家屯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305194xxx。被执行人李文敏,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李家庄子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001011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书国与被执行人李文敏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