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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兴与被告罗炼、余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337-2号原告高兴。被告罗炼。被告余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与被告罗炼、余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高兴承担。审 判 长  喻建伟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人民陪审员  李 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