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细芬与邓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芬,邓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黄细芬,女,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邓为民,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申请执行人黄细芬与被执行人邓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