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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发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发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发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晓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发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苏海波向原告(微贷中心)借款15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23日到期,年利率12%,由被告张发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苏海波及张发先均未归还本息,至2015年1月26日,结欠利息3115.9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张发先归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为3115.99元,以后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发先辩称:1、做贷款的是苏海波、陈丽夫妻二人,但原告只起诉张发先一个人,苏海波夫妻在小营转盘那有一个门面房,所有进货均在门面房里,并且在袁集还有房屋,苏海波他们第一期没有还款,张发先就去他老家找他,听说他赌博欠很多钱现在跑了,应该先执行苏海波夫妻二人,如果他们二人没有偿还能力,才应该张发先承担;2、借款是通过小贷公司做的,小贷公司收取了1.8万元的手续费,当时小贷公司还说是要给原告一些人好处费,综上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3、张发先现在每月只有三千多元工资,家里父亲、妻子生病,如果原告同意,张发先每月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下属的微贷事业部(贷款人)与苏海波(借款人)、陈丽(共同借款人)、被告张发先(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年利率12%;借款人取得的贷款资金存入苏海波的帐户内;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额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等。同日,微贷事业部向苏海波发放15万元贷款,借款借据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3日,每月21日结息。借款人苏海波、陈丽及保证人张发先均未归还分文本息,至2015年1月26日欠利息3115.99元。原告以诉称事实与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卡内帐户明细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与苏海波、陈丽及被告张发先之间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人苏海波、陈丽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保证人张发先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贷款提前到期,保证人张发先提前履行担保责任、归还所有本金及欠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发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利息为3115.99元,以后按照约定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被告张发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钱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