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监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70号陈有祥:你为自己犯招摇撞骗罪一案,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2)铜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3)徐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2年6月22日12时许,你与岳邦义、朱双双、刘士政结伙,着警服驾车到徐州市、睢宁县、邳州市的三叉路口,冒充警察以抓嫖为名将从路边饭店出来的杨庆拦住,以杨庆嫖娼需行政处罚为由,将杨庆带上车拉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境内,途中给杨庆带上手铐并进行威胁,后以交钱不再进行处罚为由骗取杨庆人民币2700元。2012年7月3日上午,你与岳邦义、朱双双、李志君结伙,着警服驾车至睢宁县城御花园门前,冒充警察以抓嫖为名将孙广义拦住,以孙广义嫖娼需行政处罚为由,将其带上车,并以交钱不再进行处罚为由,骗取孙广义人民币10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你自己及岳邦义、朱双双、李志君的供述、被害人杨庆、孙广义的陈述、证人魏纪、游朝亮、耿兴国、柴理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在以上犯罪过程中,你首先提议、策划,并为犯罪活动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决、裁定根据你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考虑你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表现,在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法定刑范围内量刑,依法判处你有期徒刑八年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