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调确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华与张进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凉调确字第29号申请人张华。申请人张进财。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华、张进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华、张进财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张进财向当事人张华偿还饲粉款人民币6040元,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清。二、当事人张华承诺,不再向当事人张进财主张其他权利。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丰镇人调(2015)3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