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禺与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曹禺,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思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禺诉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禺负担。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