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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王晓平与王树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平,王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平。被执行人王树芬。关于王晓平与王树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围执字第243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树芬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王树芬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执字第2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树芬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