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王晓平与王树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平,王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平。被执行人王树芬。关于王晓平与王树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围执字第243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树芬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王树芬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执字第2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树芬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