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车仁、钢嘎与左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仁,钢嘎,左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车仁,女,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钢嘎,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左占成,男,汉族,个体。车仁、钢嘎诉左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仁、钢嘎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左占成已给付2万元,剩余部分款项在2015年3月1日前给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巡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