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传顺与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杨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顺,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杨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号原告程传顺。被告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元,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樊相镇310国道东侧。被告杨军元。原告程传顺诉被告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传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程传顺于2015年1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军元的财产、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械设备进行查封。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杨军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传顺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杨军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传顺诉称,2014年9月30日,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进原材料为由向程传顺借款600000元,并向程传顺写有借据一份。借据约定月利率3%(实际计算为2%),利息每月底前支付,约定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满本息结清,若逾期还款,按欠款额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程传顺按约定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起诉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程传顺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传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向程传顺出具的借条一份,据此证明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欠程传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的事实成立。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程传顺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进原料为由向程传顺借款600000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向程传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程传顺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月利率3%,利息每月底前支付,借款期满本息结清。借款说明:圣源门业有限公司进原料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若逾期还款,除继续计利息外,另按欠款额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借款人: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庭审中程传顺自愿按月利率2%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6000元,自借款之日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31日。程传顺诉讼来院,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向程传顺借款600000元未偿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传顺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程传顺要求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自借款之日2014年9月30日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息2%支付借款的利息36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程传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两项共计636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杨军元、长垣县圣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丽审判员 杨 超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