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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05张锐基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锐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61号申请人张锐基,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张锐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华支行,票面金额为28183.00元(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整)、付款人为高金连、收款人为张锐基、票据号码为34795884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锐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锐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