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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银垚、王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银垚,王雷军,竺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刘传文。委托代理人:郑杨巍。被执行人:王银垚。被执行人:王雷军。被执行人:竺亚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银垚、王雷军、竺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