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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娜与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娜,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刘娜。被申请人王太平。被申请人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太平。申请人刘娜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龚孟君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6号a栋-1-1103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