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闹日措与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闹日措,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闹日措,女,藏族,住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法定代表人多杰仁青,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闹日措诉被告尖扎县当顺乡东当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闹日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闹日措以原、被告自行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闹日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0元,依法减半收取90.20元,由原告闹日措承担。审判员 乔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卡毛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