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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何光意与平利县三里垭石灰石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意,平利县三里垭石灰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意,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牛王沟村*组。被执行人平利县三里垭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刘昌元,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三里垭村。机构代码:596672034申请执行人何光意与被执行人平利县三里垭石灰石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仲字第(2012)4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三里垭石灰石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款10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劳仲字第(2012)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