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香玲与刘养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玲,刘养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玲。被执行人刘养怀。本院受理的王香玲与刘养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王香玲已领取案款人民币4260.4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